《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13     文章来源:协会信息部
打印


 

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8部门联合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目前,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五大总成’等零部件都可以实现再制造,再制造可节约原材料,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浙江再制造产业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小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延伸汽车零部件产业链,促进汽车零部件产业提质升级。

  《办法》突出三大重点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要达到哪些标准?企业应该怎样做?对此,《办法》对再制造企业规范条件、旧件回收管理、再制造生产管理、再制造产品管理、再制造市场管理、监督管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并有针对性地回应了行业关注的三大重点问题。

  首先,要求再制造产品严格对标原型新品。一是强调再制造企业是再制造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并对再制造企业的内部质量管理、产品设计、生产工艺、质量检验水平及技术装备、环保设备作出了规范性要求。二是明确规定,再制造产品的性能质量不低于原型新品,其在出厂检验检测、强制性认证、质保标准方面和新品执行同样的标准。三是要求相关企业销售再制造产品时需向消费者告知为再制造产品、提供再制造产品标识及说明,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并提供合格证明和售后质保证明。

  其次,规范再制造企业的生产行为。《办法》对再制造企业生产行为的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包括旧件检测鉴定能力,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相关废物处理环保要求等,以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

  第三,提出鼓励再制造产品应用的措施。《办法》在规范再制造产品流通的同时,鼓励将保险与再制造行业深度融合,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保险公司、汽车维修企业优先与通过认证的再制造企业合作,采用其再制造产品。鼓励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优先使用再制造产品。

  “《办法》共包含八章、三十六条,与2020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同名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华泰证券分析师彭松林向记者表示,一是参与发文部门增加至8个,监管力度显著增强;二是随着主管部门增加,内容上增加了涉及汽车零部件市场监管的条款,以及对汽车零部件投资的有关原则性规定;三是因为有多部门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绿色制造、环境保护的导向在《办法》中尤为突出。

  坚持质量及环保导向

  “前些年,按照国内有关规定,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等零部件只能当作废品处理,不能进入循环再利用渠道,直到2019年5月国务院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才改变了这一状况。实际上,宝马、奔驰、大众等欧美很多汽车及零部件企业早已开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杨小斌告诉记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可降低成本50%,节能60%,节材70%,且几乎不产生固体废物,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80%以上,开展零部件再制造的关键,是要保证产品质量。

  对此,《办法》有的放矢,规定再制造企业应当符合七个条件,即一是要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能力;二是要具备检测鉴定旧零部件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三是要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四是要建立并执行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五是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包括产品质量性能、售后质保、标识使用等;六是开展再制造的产品类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七是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办法》指出,国家鼓励现有再制造企业提质升级、集聚发展,提升产业化、规范化水平;鼓励再制造企业开展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再制造企业应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提升管理水平。

  “这些措施的落实,都会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质量的提升起到规范作用,从而为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用筑牢基础。”东方证券分析师覃筱鹏向记者表示。

  再制造发展仍存难点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再制造产业的重要构成部分。我国汽车产销量连续多年居全球首位,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促进了汽车零部件行业和汽车售后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大。据测算,2020年全国汽车售后市场规模达到1.6万亿元,其中售后维修市场规模约为6770亿元,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主要市场。

  但是,目前这一市场仍有“瓶颈”待解决。“再制造企业旧件采购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和成本抵扣,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新零件及再制造业务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希望能够制定实施再制造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再制造企业的持续发展,同时让消费者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再制造产品。

  事实上,一方面,目前一般的生产企业在出售产品时需要按照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抵扣后的部分。但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收购旧件时,往往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没有可供抵扣的进项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应缴增值税。另一方面,如果再制造企业从个人手中收购旧车旧零部件,个人也没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由此,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成本就会增加。

  目前,从全球范围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在售后维修市场占据重要地位,欧美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在汽车售后市场占比均超过70%,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办法》为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指南和动力,当然,《办法》很可能无法囊括并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发现问题,研究并解决问题,就能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覃筱鹏认为。